只要是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即便离婚,未举债的一方,仍有连带偿还的义务。这是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婚姻法二十四条规定上,近年来争议比较多,甚至有法官称其为国家一级错误。那么这些争议是什么,如何规避夫妻债务风险?
一、对于婚姻法24条的争议
1、观点一:“二十四条”存在合理性。
1、借款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
2、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约定,签署书面协议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同时做好相关财产变更等手续,在债权债务发生时想方设法将该约定让债权人知晓。法院均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不能举证证明第三方知道其财产约定而败诉,实践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全这方面的证据,比如通过口头告知、短信、电话、邮件致函或者有关合同中进行告知第三人。
3、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并且夫妻一方表示不同意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若从事经营活动所得及所负,由经营一方承担,均与另一方无关,且该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是用夫妻其他财产进行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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